主观无故意·证据不足不起诉案
案件概况
委托人陈某(男,29岁)系沈阳某合资品牌4S店维修工,2019年8月—2024年2月,其所在维修班组组长赵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配件供应商贿赂55万元,分给陈某6.8万元。2024年3月,赵某案发,陈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共犯立案侦查,移送审查起诉。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明知赵某受贿仍参与分赃,构成共犯,拟提起公诉。陈某否认明知,称系赵某以“班组奖金”名义发放,自己未参与受贿行为、未利用职务便利为供应商谋利,遂委托王勇律师为其辩护。
诉讼思路
1. **论证无共同受贿故意,不构成共犯** * 会见陈某、查阅卷宗,发现:供应商仅与赵某对接,陈某未参与受贿协商、未收受供应商直接款项;赵某分给陈某钱款时明确称“班组绩效奖金”,陈某有理由相信系合法收入。 * 无证据证明陈某与赵某有受贿通谋、明知系贿赂款仍收取;陈某作为普通维修工,无配件采购、验收决定权,未利用职务便利为供应商谋利,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共犯构成要件。 2. **区分个人行为与班组行为,厘清责任边界** * 提交4S店薪酬制度、班组奖金发放记录,证明班组存在绩效奖金发放惯例,陈某收取1.8万元符合奖金发放形式,无证据证明系贿赂款。 * 赵某受贿系个人行为,陈某未参与、不知情,仅被动接收所谓“奖金”,不应承担刑事责任。 3. **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,争取无罪结果** * 向检察机关提交《不起诉法律意见书》,详细论证陈某主观无受贿故意、客观无受贿行为、不构成犯罪。 * 补充提交4S店同事证言、陈某工作表现证明,证实陈某为人正直、工作认真,无违法违纪记录。
办案结果
2024年7月,检察院采纳王勇律师辩护意见,以“证据不足、不符合起诉条件”为由,对陈某作出**不起诉决定**。陈某无罪释放,恢复工作及名誉,避免了刑事处罚对其人生的重大影响,本案体现了刑事辩护中“疑罪从无”原则,精准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。
承办团队
王勇律师团队
主任律师 · 20+年执业经验
专注刑事辩护、民商事诉讼等领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