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功案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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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观无故意·证据不足不起诉案
委托人陈某(男,29岁)系沈阳某合资品牌4S店维修工,2019年8月—2024年2月,其所在维修班组组长赵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配件供应商贿赂55万元,分给陈某6.8万元。2024年3月,赵某案发,陈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共犯立案侦查,移送审查起诉。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明知赵某受贿仍参与分赃,构成共犯,拟提起公诉。陈某否认明知,称系赵某以“班组奖金”名义发放,自己未参与受贿行为、未利用职务便利为供应商谋利,遂委托王勇律师为其辩护。
1. **论证无共同受贿故意,不构成共犯** * 会见陈某、查阅卷宗,发现:供应商仅与赵某对接,陈某未参与受贿协商、未收受供应商直接款项;赵某分给陈某钱款时明确称“班组绩效奖金”,陈某有理由相信系合法收入。 * 无证据证明陈某与赵某有受贿通谋、明知系贿赂款仍收取;陈某作为普通维修工,无配件采购、验收决定权,未利用职务便利为供应商谋利,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共犯构成要件。 2. **区分个人行为与班组行为,厘清责任边界** * 提交4S店薪酬制度、班组奖金发放记录,证明班组存在绩效奖金发放惯例,陈某收取1.8万元符合奖金发放形式,无证据证明系贿赂款。 * 赵某受贿系个人行为,陈某未参与、不知情,仅被动接收所谓“奖金”,不应承担刑事责任。 3. **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,争取无罪结果** * 向检察机关提交《不起诉法律意见书》,详细论证陈某主观无受贿故意、客观无受贿行为、不构成犯罪。 * 补充提交4S店同事证言、陈某工作表现证明,证实陈某为人正直、工作认真,无违法违纪记录。
数额认定争议·缓刑+轻刑辩护案
委托人王某(男,36岁)系沈阳某豪华品牌4S店维修部主管,负责维修工单审核、配件采购、维修质量验收。2022年1月—2024年3月,王某利用职务便利,多次收受配件供应商李某、张某给予的“好处费”,共计28.6万元,为供应商提供配件验收优先、放宽质量标准、增加采购量等便利。2024年4月,供应商李某案发,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,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8.6万元。公安机关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,检察机关建议量刑有期徒刑1年6个月—2年,不适用缓刑。王某家属委托王勇律师为其辩护。
1. **精准拆解涉案数额,剔除合法款项** * 全面阅卷、会见王某,核实每笔款项性质:其中3.2万元系供应商支付的王某代为垫付的配件运输费、差旅费,属合法费用,不应计入受贿数额。 * 提交垫付费用凭证、聊天记录、转账备注,向检察机关申请核减数额,最终认定受贿数额为25.4万元。 2. **论证从轻量刑情节,争取缓刑适用** * 法定从轻情节: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,系坦白;自愿认罪认罚,签署《认罪认罚具结书》;主动全额退赃,挽回被害单位经济损失。 * 酌定从轻情节:王某系初犯、偶犯,无前科;主观恶性较小(系被动收受,未主动索贿);工作期间表现良好,4S店出具谅解书,请求从轻处罚。 * 依据《刑法》第163条、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5条、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,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。 3. **类案检索+社区矫正评估,强化缓刑可行性** * 检索辽宁省及沈阳市类似案例,提交多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全额退赃、认罪认罚后适用缓刑的生效判决。 * 协助王某家属办理社区矫正评估手续,王某户籍地司法局出具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》,同意接收王某进行社区矫正。
帮信罪成功辩护案例
当事人因涉嫌帮信罪被起诉,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。家属找到我所寻求法律帮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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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犯罪典型案例分析
本案涉及网络犯罪领域,当事人需要专业法律援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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